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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8-01-17 ?? 熱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優化存量資源配置,實現供需動態平衡的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促進有色金屬工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42號)要求,現將電解鋁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實施產能置換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包含電解工序生產鋁液、鋁錠等建設項目,應通過兼并重組、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移和產能指標交易的方式取得電解鋁產能置換指標,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二、可用于產能置換的指標,必須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要求的合規項目產能,須在2017年10月底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的清理整頓電解鋁違法違規項目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告的項目清單內,但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產能、2013年以前關停但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級人民政府完成任務公告(以下統稱淘汰公告)的產能不得用于置換;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規產能也可用于產能置換.產能數量須以備案或者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值為準.
三、2011年及以后關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產能可用作《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對鋼鐵、電解鋁、船舶行業違規項目清理意見的通知》(發改產業〔2015〕1494號)處理意見的建設項目的產能置換.2013年及以后關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產能可用作2013年5月之后建設的電解鋁項目的產能置換.
2011年至2017年關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電解鋁產能指標須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產能置換,逾期將不得用于置換.
四、電解鋁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集團內部產能轉移實施產能置換的,必須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的相關要求實施,妥善解決資產債務處置、職工安置等問題.產能退出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產能退出報告,包括退出產能指標相關信息、產能退出、職工安置和債務處置等責任落實情況.
五、電解鋁企業通過產能指標交易實施產能置換的,產能退出企業作為責任主體,必須確保退出產能無資產債務糾紛、職工安置到位、產能退出指標真實準確、無重復使用,并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產能退出報告,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在部門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格式見附件1),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后公告.
六、電解鋁建設項目的產能置換方案須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格式見附件2),公示無異議后公告.
七、企業獲得的電解鋁產能置換指標,須優先用于本企業現有未完成產能置換的建設項目,現有項目未完成產能置換的,原則上不得用于其他新開工建設項目.
八、電解鋁建設項目產能置換中如存在以下情況,視同違規項目,各地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未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的;
(二)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前備案、復建的;
(三)投產或復產前,相應退出產能未落實相關淘汰要求、具備重啟條件的;
(四)退出產能存在重復利用的;
(五)弄虛作假,不符合產能置換政策要求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指導各省(區、市)組 織開展產能置換工作,推動行業協會、媒體等社會監督力量積極發揮作用;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電解鋁建設項目,依法依規對相關企業實施嚴格整頓.
以上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之前發布關于電解鋁產能置換相關文件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1.關于企業產能退出的公示
2.關于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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